第三十六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開展能效水平對標達標活動,確立能效標桿,制定實施方案,完善節能管理,實施重大節能技術改造工程,爭創能效“領跑者”。
第三十七條 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系統,利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對企業能源系統的生產、輸配和消耗實施動態監控和管理,改進和優化能源平衡,提高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采用先進節能管理方法與技術,完善能源利用全過程管理,促進企業節能文化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職權,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用相關設備、警告、罰款等,并向社會公開:
(一)用能不符合強制性能耗限額和能效標準的;
(二)能源統計和能源計量不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
(三)能源數據弄虛作假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
(五)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業節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企業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