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能源審計,分析現狀,查找問題,挖掘節能潛力,提出切實可行的節能措施,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能源審計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并指導和督促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措施。
第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結合現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臺,加強能源計量基礎能力建設,按照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優先采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以及地方發布的相關目錄中的節能技術、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主動淘汰落后的和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用于節能技術研發、節能技術改造、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節能技術培訓等。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加強節能技術研發與應用交流合作。鼓勵重點用能單位積極運用先進節能技術實施節能改造。
節能改造時涉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應當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有關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能效對標活動,持續提升能效水平,爭當本行業能效“領跑者”。鼓勵各行業協會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行業內能效對標活動,組織本行業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效對標,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效對標活動進行跟蹤指導和評估,并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三章 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可結合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國務院國資委將中央企業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企業業績考核范圍,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問責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地方國資委相應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中的地方國有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運用,落實獎懲機制。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因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獲得表彰和獎勵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聯合有關部門給予守信激勵。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節能改造項目實施、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節能管理能力建設、節能宣傳培訓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利用節能有關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重點工程時,優先支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成績突出的重點用能單位。
第二十二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節能產品生產、節能技術改造等節能項目的信貸投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能效信貸工作中,對符合信貸條件,達到先進能效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成績突出的重點用能單位融資需求優先支持;對達不到能效國家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融資需求,不予支持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通過發行綠色債券、上市融資等方式籌措資金,實施能效提升項目。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等對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資金通過成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改造。
第二十三條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承諾等。
對高耗能行業的重點用能單位,結合其能耗指標等情況分別實行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政策。
第二十四條各級科技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新型節能技術裝備的研發和產業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加大節能技術裝備研發、產業化和應用推廣力度。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對重點用能單位研發的節能降碳效果顯著、技術先進、經濟適用、有成功實施案例的技術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地方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節能技術推廣目錄。
第二十五條對入圍能效“領跑者”名單的重點用能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