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